原告孟某
被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邹某
被告夏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9日10时20分,被告杨某驾驶沪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本市X路X路口与行人孟某澜相撞,孟某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杨某负全部责任,孟某澜不负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应赔偿原告孟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元、丧葬费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5033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不包括被告杨某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具体金额凭据),扣除被告杨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元,被告杨某实付原告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8月11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应于2010年10月8日前支付原告;
二、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邹某、被告夏某对上述被告杨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24.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