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吴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欠原告王某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