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