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潘某
被告梁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潘某、被告梁某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300元、误工费人民币6000元、护理费人民币240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交通费人民币412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医疗费人民币3266.10元、租用费人民币1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100元、咨询费人民币100元、复印费人民币1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500元,总计人民币x.10元,该款不包括被告潘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具体金额凭据);
二、双方今后无涉;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9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9.50元,由被告潘某负担,该款被告潘某于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