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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07-10-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唐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清,江苏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春明,江苏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审第三人江苏亚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泰州建行)因与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工公司)、江苏亚太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建行以已与被上诉人水工公司、原审第三人亚太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州建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州建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泰州建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婷婷

审判员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曹美娟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黄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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