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X,女,34岁。
委托代理人李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郑X,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与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钟X负担。
审判员龚丽曼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