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略)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乙,男,(略)人,住(略)。
被告张某,女,(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略)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略)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聂玉娥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卓辉宇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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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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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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