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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齐某某与张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边某某(系齐某某之夫),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张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齐某某与张某某因相邻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齐某某、张某某分别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和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夏智勇

审判员曹根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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