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某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