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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案
时间:2006-1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755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丰台区X路X号院首座绿洲小区保安宿舍内,趁被害人李某琮熟睡之机,盗窃其人民币1300元。后被查获。赃款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人田某某、李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刘某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07年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肖江峰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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