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某,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上诉人梅某某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0)浔行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依据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X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不予受理该案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0)浔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e
审判员王琳
审判员曹琛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