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监护人郭某新,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明,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双甫,巩义市孝义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男,l955年1月l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文物管理局,住所地:巩义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某、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巩义市文物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安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