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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田XX、邬XX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蒋某与田XX、邬XX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某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终审判决,现该案(2011)汉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田XX、邬XX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蒋某136893.14元,限田XX、邬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由于某执行人田XX、邬XX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现需执行的个人财产均在你地辖区,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田XX、邬XX的赔偿义务。并请在执行完毕后,将结果函复本院。

附:(2011)汉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

立案审批表一份。

当事人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人:陈文彬

电话:0916-(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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