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某,男。
被执行人徐XX,男。
本院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向某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XX履行能力有限,经与申请执行人向某协商,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向某提出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