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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又名尹某枝,女,X年X月X日出生

(患有双下肢小儿麻痹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爱民、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6日早上,被告人尹某某和张楼付(已判刑)等人开着面包车到××市火车站接女婴欲出卖。张楼付遂与买主李孝威联系,双方约定到××县人民医院给该女婴进行体检,如无病欲x元出卖该女婴。到××县人民医院后,张楼付抱着女婴和买主李孝威去给该女婴体检时,双方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李孝威遂即报案,张楼付被当场抓获。该女婴被解救,公安机关委托他人抚养。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04年7月22日刑期届满。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楼付供述、证人李××证言,安阳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被害人照片、被告人尹某某的前科证明、安阳市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儿童一名,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之罪的,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玉红

代理审判员周娜

人民陪审员李艳敏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孟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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