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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乙等人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省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李某乙、李某甲、余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余某不服,以应认定自首,一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娟

审判员崔纪元

代理审判员李某年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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