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原告的责任田一直由被告耕种。原告婚后感情不合,造成离婚。原告离婚后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婚,现原告收养一女,无生活来源,想收回责任田缓解经济不足。经村委会和乡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现原告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1.2亩责任地。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妹。原告于1998年在本村分的1.216亩责任田,该责任田在原、被告父亲李某厚名下。原告结婚后就不在种该地,该地由被告耕种。原告离婚后又回原籍居住。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从原户主李某厚名下分离出,韩陵乡X村委会及韩陵乡政府经营管理站并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地东邻李某海、西邻李某林、南邻路、北邻沟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责任田,被告拒不返还。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经营权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享有合法的经营权。被告耕种原告的责任田无法律依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责任田1.2亩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甲责任田1.2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怀斌
陪审员马长军
陪审员田树廷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