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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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武陟县X镇X村,将谢XX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杨子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谢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谢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赃物退还了失主。有被告人谢某某和失主谢XX的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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