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被告陈x。
原告陈x诉被告陈x委托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2008年6月24日起,被告称能购买自己所在公司处理的二手汽车,原告因此分两次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购车款交给被告,约定如购车不成则返还原告。原告另借给被告5,000元。2008年12月29日,被告写下还款计划,确认欠原告35,000元,后归还4,000元,余款在到期后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归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31,000元。
被告陈x辩称,原告实际总共给被告26,100元,其中2万元是原告答应购车成功给被告的好处费,讲好如购车不成予以退还,5,000元是借款,1,100元是原告给被告买烟的钱,其余的是利息。现原告起诉,不同意给原告利息,同意归还其他钱款,但被告现无钱归还,要求在2年内还清。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向原告称可购被告所在公司的广本牌二手车,原告因此分别于同年6月24日和8月11日各交给被告10,000元购车款,言明购买不成予以退还。期间,被告于7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8月15日归还。另原告还分两次给了被告计1,100元。后被告未能为原告购到车辆,将原告所给的车款和所借的款项全部用于归还赌债。同年10月16日,被告书面承诺于同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26,100元,但未归还。同年12月29日,在被告归还了1,500元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原、被告写下还款计划,言明被告欠原告35,000元,已还1,500元,余款33,500元分期归还,至2009年8月30日之前还清。现双方确认还款计划确定的欠款金额与原告给被告的实际金额之间的差额是被告承诺给原告的利息。之后,被告总共归还了原告2,50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余款未果,遂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2份、借条1份、被告承诺还款日期的书面证据1份、还款计划1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购车,双方形成口头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因此交给被告2万元,后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因购车不成按约终止,被告就其应当按约归还该2万元无异议。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一并确认应归还原告因购车收取的款项、向原告所借的款项和原告给的其他款项总计26,100元,双方于2008年12月29日约定了被告除归还上述款项外另需支付原告利息并约定了全部款项和利息的支付期限,原、被告的上述约定于法不悖,被告本应按约支付。现被告逾期尚有31,000元未能支付,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x31,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