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女,39岁。
被告周某某,男,40岁。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发出公告,限被告于公告后六十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8月19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焦×。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打架生气。更可恨的是被告自从来到原告家后,没有尽到赡养我父亲和抚养小孩的义务。被告自2007年春离家出走至今,从没有回来过,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现在我们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焦×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夫妻关系。2、户口簿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家庭情况。3、证人朱×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周某某是招亲,结婚后都在安子营村住。周某某走有四年了,一直没有消息。周某某在家时,他们经常生气,因为周某某不给钱,不抚养孩子,不承担家庭责任。他们生气一般在家里吵,不怎么在外边吵。一生气,都看见焦某某哭得很伤心。4、证人罗×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周某某在家时,他们二人关系不好。他们因为家务事经常生气、吵嘴,我见过有二、三次。他们关系不好,大家都知道。周某某不负家庭责任,不给焦某某一分钱,大人小孩都不管。他走有三、四年了,一直没有消息。5、证人赵××出庭作证,证人陈述:焦某某与周某某二人关系不和,周某某长期不在家,走有四年了,不知道在哪,一直没有消息。
法庭调查被告母亲郝××笔录一份,郝××陈述:周某某自2007年春开始上青海打鱼,2007年6月份放假回来,2007年7月份又上青海去了,自此以后,一直到现在没有回来过。几年间一直没有消息,没有电话,不知道在哪。我们也多方打听,也打听不出消息。听焦某某说,周某某放假回来又去,把钱取取走了,不再打鱼了,不知道上哪了。这是她听他们庄上一个人说的,这个人也在青海打鱼。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周某某在家时,焦某某向周某某要钱,为此经常生气。2007年焦某某盖房子,我们一家还帮助她把房子盖好。2007年夏天,周某某放假回来,又生气,他又上青海打鱼去了。因为钱的事,他们二人经常生气。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以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系政府法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人朱×、罗×、赵××出庭证言,与法庭调查被告母亲郝××笔录,能够相互印证,针对郝××笔录,原告提出被告母亲打鱼地点记错了,说的是上山东打鱼,庄上人都是在山东打鱼。被告母亲说的其它都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均予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5年8月19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焦×。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生气。2007年7月,被告周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7月,被告周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已满2年,经调解和好无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男孩焦×现随原告生活,仍暂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小孩抚养费问题,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焦×暂随原告焦某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祥
审判员刘海全
人民陪审员谢果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