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0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让王XX(已判刑)为其伪造“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和“樟树市开元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二枚印章。被告人王某取得上述印章后,在本市二七区X路鑫地大酒店附近,将伪造的“樟树市开元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交给买章人刘X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王某身上提取到“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印章。经鉴定,二枚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企业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樟树市开元保健品有限公司证明、提取赃物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有关证明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同案犯王XX的供述;证人刘X、刘X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应对其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企业印章,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2、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