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洛宁县X乡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宁县X乡X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孙海民,洛阳市涧西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洛宁县X乡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洛宁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卫某某因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法院(2010)宁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孙海民,被上诉人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法院(2010)宁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代审判员杨洪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