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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上诉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洛阳市涧西区X路X街坊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又于2010年10月22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代审判员杨洪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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