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男,24岁,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日下午,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无业人员田先平(被害人,外号“老板”)酒后打电话给尚欠其借款的债务人李灿(已判刑),要李灿还钱。当天下午5时许,李灿、唐某(已判刑)及谢某某等人一起来到麻阳县X街“特步”服装店前与田先平及其女友王春艳见面。见面后李灿提出暂时没钱还,田先平便用手指着李灿说:“你有钱打牌,没钱还账”。唐某见状即上前为李灿帮腔,双方于是发生争执并推搡。在此过程中,唐某动手打了田先平,被在场的王春艳、谢某某等人劝开。田先平被打后,心中不服,遂于当晚9时许,带人到麻阳苗族自治县计生局楼前李灿的姐夫陈天保经营的“九五当铺”,欲找李灿、唐某等人理论。因未见李灿、唐某二人,田先平遂用自己的手机及当铺里的座机多次给李灿打电话,要二人过当铺来把事情讲清楚。此时,李灿与唐某、谢某某等人正在麻阳县城“百度KTV”楼上包厢里娱乐。李灿接到田先平电话后,对众人称“老板”在当铺闹事,自己要过去看一下。于是在该歌厅娱乐的唐某、陈方(已判刑)、刘兵、张志华、向玉铁(绰号“X”,田先平当即倒在地上,众人见状,于是均将凶器装入一渔具包内逃离现场。田先平被刺后,因左股动脉、股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潜逃,2009年9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2009)怀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证人李X、唐X、张X、刘XX、张XX、张X、陈XX、陈天X、张志X、滕XX、滕召X、滕X、左XX、王XX、陈XX、唐XX、谢XX的证言,麻公法尸检字(2008)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李灿、唐某与田先平发生纠纷过程中,持刀伙同李灿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田先平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田先平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艾某某虽持刀欲伤害被害人田先平,但被他人劝止,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艾某某的直接行为所致。故艾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艾某某系从犯,且认罪悔罪,故科刑时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中友
审判员贺成党
人民陪审员欧缓莲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绍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