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
时间:2007-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25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以下简称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乙,绰号,歪哥,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丙,曾某名,肖某华,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4年7月,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建渣场占用了溶溪镇X村徐某堡组的两个饮水源后,该公司从膏田乡X村高简组引“龙洞水”供该组人畜使用。徐某堡村民饮用该水后认为该水质有问题,而拒绝饮用。2006年4月29日,经秀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龙洞水能饮用,但村民仍不放心。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即承诺按村民的意愿确定在徐某堡组后山凿洞取水,并已着手实施凿洞取水的工程。2006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肖某甲邀约徐某堡组的数十名村民到三润矿业有限公司,以要求解决人畜饮水和农作物赔偿问题为由用石头和水泥预制板将该公司大门堵住。期间,由被告人肖某甲将徐某堡的村民分成二个班,轮流堵厂,每班负责一天一夜。肖某甲还安排被告人肖某乙按每人0.5元的标准向村民收钱购板,被告人肖某丙当即出资5元并与其他村民一起将所购买的二块预制板横堵于厂门口的路中间。2006年9月19日,三润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众友被村民围堵在厂大门处,该公司职工杨某前去劝解,被肖某丙殴打,职工敬某某衣服被围堵村民抓破,手机被损坏。堵厂持续至2006年9月30日,连续堵厂29天,导致三润公司因无原材料进厂而被迫停厂,造成经济损失x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曾某某、徐某丁、杨某、徐某戊、曹某某、敬某某、肖某己、肖某庚、冉某辛、冉某壬、徐某癸等人证言证实,溶溪镇政府告全体村民书,凿洞探水实施工程协议书,秀山县环保局(2006)X号文件、三润矿业公司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溶溪镇政府(2006)X号文件,秀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学作出的关于龙洞水水质评价报告,三润公司4-8月收入统计表,秀山县价格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书,案发现场照片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在三润矿业有限公司积极解决饮水和赔偿的情况下,仍采用以岩石和水泥预制板堵厂门的手段,聚众扰乱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该公司因停厂损失x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甲邀约和组织村民实施犯罪行为,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丙受邀约积极参与犯罪,系积极参与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肖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肖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肖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肖某甲参与堵厂的主要原因是要求三润公司及时供水,停止污染并赔偿损失,系事出有因;在本案中肖某甲不是首要分子,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或宣告缓刑。

上诉人肖某乙、肖某丙提出其参与堵厂,是事出有因,情节轻微,请求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润公司)在(略)的土地上建电解锰厂,因建渣场时占用了该组的两个人畜饮水源,三润公司便从相邻的膏田乡X村高简组引“龙洞水”到徐某堡供该组的人畜用水。徐某堡村民饮用该水源后,认为该水源在三润公司生产电解锰的厂房之下,对水源造成了污染,村民拒饮“龙洞水”。2006年4月29日,三润公司委托秀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龙洞水”的水质进行鉴定,结论为:龙洞水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可供人畜饮用。该结论公布后,村民不放心,仍不饮用该水。三润公司便决定为村民另寻水源,并按照村民的意愿承诺在徐某堡组后山凿洞取水,但未实施。2006年8月29日下午,上诉人肖某甲邀约徐某堡组的村民以要求三润公司解决人畜饮水和农作物被污染后的赔偿等问题为由,组织数十名村民用岩石将三润公司的大门堵住。其间,上诉人肖某甲要求徐某堡的村民每户必须出一人,并分成二个班,轮流值班堵厂,每班负责堵厂一天一夜。在堵厂期间,部分村民提出用水泥预制板堵厂,肖某甲即安排上诉人肖某乙按每人0.5元的标准向村民收钱购卖水泥预制板,肖某乙按要求向村民每人收钱。上诉人肖某丙当即出资5元并与其他村民一起将所购买的二块预制板横堵于三润公司厂房大门的路中间。2006年9月19日,三润公司总经理陈众友进公司大门时被堵厂的村民围攻,并将其堵在大门处,三润公司职工杨某解围时,与上诉人肖某丙发生抓扯、殴打,该公司职工敬某某被围堵村民将其衣服抓破,手机损坏。

2006年8月29日,秀山县X镇人民政府得知三润公司被徐某堡组的村民堵厂后,便出面解决纠纷,并针对村民提出的问题,要求三润公司及时解决村民的人畜饮水,同时按县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对村民被污染的农作物予以赔偿。堵厂期间,三润从原天水村的“麻元堡”处将水源引到徐某堡组,解决村民在凿洞取水前的临时饮水问题。2006年9月11日,该水源引至组长徐某丁家门前,但部分村民不充许将该水源引入大水池内,村民继续堵厂至2006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介入。至此村民堵厂29天,三润公司因无原材料进厂而被迫停厂,造成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6年9月12日,秀山县X镇政府曾某某报案称:2006年8月30日以来,徐某堡组肖某甲邀约本组村民40多人去三润矿业有限公司以水源污染为由,要求解决人畜饮水,并用石头、水泥预制板将该公司唯一进出的公路堵死,导致公司的生产原材料和产品无法进出,该厂停厂至今。

2、证人吴某(溶溪镇镇长)证言。证明2006年8月30日下午,他接到三润公司敬某长电话说,柳水村徐某堡老百姓断了三润公司的进出大门,要求镇政府解决。他当时安排了镇政府武装部长曾某某及驻厂人员饶家洪解决。晚上他又打电话询问曾某某解决的情况,曾某某说,是徐某堡老百姓因饮水和污染堵的厂,同时还了解到是村民接到肖某甲的邀约和通知,一家去一个人堵。31日下午,他召集镇党委副书记杨某、副镇长黄家七、部长曾某某研究堵厂一事,听取了曾某某的汇报:一是徐某堡组村民堵厂是因为要求三润公司要为他们凿洞探水;二是要解决临时饮水,他们认为现在的龙洞水已被污染了不能用了;三是水稻污染要求赔偿。并且汇报说是肖某甲、肖某某、肖某某等人邀约发起并要求每户必须来人。9月1日上午,他就带曾某某、杨某到三润公司解决堵厂问题,他到三润公司大门口,看到大门口被堵断,堆了很多石头,车辆不能进出,同时还有20几个村民坐在厂门口,他认识的有肖某利、肖某某的老婆。他就问他们要干什么,老百姓就说,要喝水,要解决问题。他就问那个能作主,有人就讲,要找肖某甲,他们有几个人作得了主。这样,他就叫组长徐某富把肖某甲找来,他和曾某某、杨某就作村民的工作。直到下午四时许,肖某甲才来,他就阐明了解决饮水和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法,当时肖某甲就讲,要他们满意必须开群众会,要群众个个满意才行。并且确定晚上七点半开群众会。晚上七点半,他又带黄家七、杨某、曾某某到三润公司门口,大门口大概有一百多个群众,由村民先讲,村民提出了解决饮水和污染问题,他们说先解决饮水的问题,要开洞凿水,和解决临时用水,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再谈污染问题。根据村民的要求,他答复只要你们和企业签协议,保证10天内动工,并说临时用水暂时用龙洞的水,至于污染问题,必须经环保局确定污染的区域、植保站确定损失的程度,按标准进行赔偿。他讲完后,大多数村民都同意,肖某甲首先发言说,龙洞的水喝不得,检测报告是三润公司搞了名堂。肖某甲一讲完,肖某某又讲,政府讲的话他们不相信,就指着他的鼻子说,现在他们不堵厂,就拿石头把路堵断,企业天天用车给他们送水,哪天打出水来,他们就撤,企业哪天就生产。这样在他们的煽动下,村民情绪激动,工作无法做下去了。9月2日,他又安排三润公司的曹某某、敬某长安一根水管从桐木园接水,解决饮水问题,同时作村民的工作,仍然作不下去。9月3日上午,镇政府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村民,关于解决饮水和污染问题的方案,并制作了告徐某堡全体村民书,进行张贴。下午,曾某某等人回来回话说,肖某某、肖某某说他们发的告全体村民书不起作用。9月5日,他要求三润公司把探水协议拿给村民,把协议签下来,有意见写在协议上。为了让村民关于水的问题没有话说,又决定从原来天水村麻园堡引水。5日下午三润公司开始准备水管。6日上午就听到杨某反映,肖某甲不在探水协议上签字,并不把协议给村民看,肖某甲要求按他的想法探水,一直打出水为止,这样协议就没法签。直到X号,三润公司已把水安到徐某堡了,另外环保局对污染问题进行了鉴定,植保站对现场稻谷进行了核实,并确定了补偿方案。12-X号,镇里和三润公司及村民对田土进行核对,X号就向村民宣布补偿问题。但村民仍然一直把厂堵起。9月19日,三润公司的陈仲友和敬某长被堵厂村民扭打过。

3、证人曾某某(镇武装部长)证言。证明2006年8月30日下午4时许,以肖某甲、肖某某、肖某某等人为首带领徐某堡组的男、女大约50-60人用石头放堆在厂进出的路上的方式将厂堵了。堵厂的理由就是:一是人畜饮水的问题;二是农作物的污染问题。三润公司从建厂以后,就给徐某堡组从龙洞井处用管子解决了该组的人畜饮水,2003年时,该组的群众拒绝饮用龙洞井的水,其理由是水质不好。为此,镇上2006年3月请了县防疫站现场取水样化验,两次结论为:该水可以饮用,对人畜无害,但村民仍不相信。在这种情况下,三润公司又另找水源,在膏田乡买水来给徐某堡组作人畜饮水,当企业把水管买好后,准备引水时,徐某堡组的肖某甲、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几人就跑到三润公司厂里去,拒绝厂方从膏田乡引水。要求公司在徐某堡组的后山凿洞探水,公司仍然同意。公司请了县水政勘查大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拟定了协议,但村民仍然不在协议上签字,要求公司把水打出来为止,故公司也没有接受。导致后来发生的堵厂事件,其证实的堵厂经过与证人吴某证实的经过基本一致。

4、证人徐某丁(徐某堡组长)证言。证明三润公司大门被他们组的群众用石头和水泥预制板堵住,把该厂堵停厂了,是2006年8月30日堵起,至今已23天了。堵厂的原因是因为饮水问题和水稻污染赔偿问题。他只知道是肖某甲在安排人员值班堵厂,安排两个大组轮流值班,每个班值12个小时,轮流值班堵厂。其证实的堵厂经过和原因与证人吴某、曾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杨某(三润公司职工)证言。证明他们厂是8月29日被他们村X组的人堵的,9月3日被迫停厂。9月19日他在厂守厂,上午10点去的,他才进入厂区,听见大门处有人吼,他转身就看见他们厂的总经理陈众友在大门口被堵厂的人围起,他就返回到大门处,看见肖某丙在陈众友前面堵起,不让陈总进厂,肖某丙两只手把陈总的胸口抵起,他即上前拉住陈总,并将肖某丙的手推开,护起陈总往里走。肖某丙就说你是哪样意思他说,这种情况他作为厂方职工应该弄老板进去。肖某丙就说,老子想打你,他说你要打就打,肖某丙就向他肚子上一拳,把他抱住往外拖,并一直追起用手、脚打他。肖某林从他后面用拳头将他左耳部打了一拳,打得很重,从他耳部打过了又打在肖某丙的胸前,把肖某丙都打倒在地上。这次事件主要是肖某甲和肖某利两家人在组织。

6、证人徐某戊(三润公司职工)证言。证明2006年8月29日晚上7时许,他吃饭后在其哥徐某富家的街檐上坐起耍,本组的肖某甲走过来说,“老方,明天去堵厂,大家都没有水喝”。当时他回答说,明天去嘛,然后肖某甲就走了。因为他是厂里的工人,不好意思去,但肖某甲说每家必须去一个,所以他就喊他的父亲去堵厂。

7、证人曹某某(三润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明2006年8月30日,溶溪镇X村徐某堡组部分村民到他那里说,他们村民没水喝,要求厂方帮他们解决。他当时就说要等溶溪镇的领导来了商量一下,看先从哪里给你们引水来临时先用起,但对方不听,并要他们厂买矿泉水给他们喝,当时就没有讲好。肖某甲当时就将来厂的人员登记,并分组安排时间堵厂,分了两个组,每组堵厂12小时。当天晚上,他们组的村民就有人在厂大门口不准任何车辆进出。第二天溶溪镇的曾某长来解决饮水问题时,肖某甲又不来,最后曾某长亲自去找。第三天溶溪镇的吴某长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组的村民也没来,后于晚上在他们厂门口才给徐某堡组的村民开了个会,当时吴某长答应了三个条件。一是饮用水从溶溪镇桐木园把水引来,用的水将龙洞水开通;二是农作物赔偿等农机站的下来评估后按标准赔偿;三是由厂方和徐某堡组村民签好协议后,在一个月内动工给徐某堡组村民打一口新水井。当时村民也没有发表异议。后于9月3日,他们厂方拟了一份协议,交给村民签字,厂方负责在签字后一周内开挖水井,另外厂方从溶溪桐木园给他们引了一股饮用水下来,后来村民认为桐木园的水不行,后又协商从天水村X村民引了一股饮用水来,饮用水已于今天早上引到徐某堡组,但村民至今把厂堵起。

8、证人敬某某(三润公司行政部长)证言。证明今天早上10时许,他同公司老总陈众友从县城回公司,走到公司大门口时,大约有十几个徐某堡组的村民什么话也没有说,一拥而上把走在前面的陈总围住,其中一个穿浅泥色夹克衣服的年轻人最先把陈众友的衣领抓住,然后周围村民一起用拳头打陈众友的身上。他即上前拦开从背后打陈众友的村民,然后抱住陈总的腰部。这时他的背部被人打了几拳。他扭头看见10几个村民,其中一个姓肖某老头推了他一掌,后又把他的衣领抓起。这时他和陈总已分开了,他被那老头抓住时,有几个村民用拳头乱打他,他只看见肖某华的妈在用拳头打他背部,其他的看不清楚,把他的手机打烂了。那时肖某某站在旁边喊,搞死他。后村民罗秀珍、冉某红把他拦住,不准他进厂。

9、证人肖某己(村民)证言。证明他的手受伤是因为饮水和污染的农作物赔偿问题,他们徐某堡组的村民在20多天前将三润公司的厂门堵了,要求解决饮水和赔偿问题,整个村民分班,轮流值班,不准厂里拉东西进去,车辆不准通行。今天是他们值班,上午11时许,膏田乡一个叫冉某辛的运得一车东西来,车要进厂的路上,也就是拦路的水泥板外面一点停起,有的用肩老东西进厂,冉某辛就去开自动门,先要去捡堵门口中的石头,把石头往外摔,他就和兄弟肖某云又把石头捡到门中间堵起,冉某辛把他的手抓起,把他摔开,这时他发现手出血了,他就讲手被搞伤了,他就到门口去坐起,有人就给他拿纸把他手捂起,大家就没有再摔石头了,他们这边的人就和冉某辛发生了抓扯准备打冉某辛,他就劝不准搞,过后就把他送医院去了。

10、证人肖某庚(三润公司职工)证言。证明最近一段时间,徐某堡组的村民在堵三润公司的大门,他们轮流值班堵厂,今天肖某己在轮班堵厂。中午,冉某辛要拉东西进厂,他去找堵厂门的人私下商议,让冉某厂,可能没有协商好,冉某辛与堵厂的村民争吵起来了,他没走拢去,在旁边看。一会后,冉某辛就去把堵在大门口的石头抱出来,肖某己就去把冉某辛抱出去的石头又放回去,反复几次后,他发现肖某奇的手指出血了,肖某己就睡在大门口了,冉某辛也没有再搬石头了。

11、证人冉某辛(三润公司职工)证言。证明9月17日他把放在家里面的硫酸铵用冉某会的车转运到厂里,因进厂内的路X村民堵了,他就把车停在堵路水泥板外面,用人工搬运,当搬得有10多包以后,厂大门又有石头堵起的,他就去搬石头,把厂的自动门打开,他就去搬大门缝中间的石头,把石头摔到门旁边,肖某丙的父亲、肖某丙的叔以及其他村民又把石头搬回去堵起,肖某丙的父亲就来拖他,碰他,保卫科长冉某壬就来拉开,他又去搬石头,村民又把石头搬回去。不知是怎么回事,肖某丙的父亲就给冉某壬讲,肖某丙父亲的手被搞伤了,他看见手出血后全部就没有动了。过后肖某己媳妇罗小英过来对他进行抓扯,被人劝开。第二天,罗小英又对他进行了追打。

12、证人冉某壬(三润公司保卫干部)证言。证明9月19日上午,他刚到厂门卫室,门卫室的门被人一脚踢开了,保卫罗富强就冲进来准备进厂去,他立即将罗富强拦住说怎么回事,罗说冉某辛把他的妹打了,要去打冉某辛。他说,不能进厂去,你在外面找没有意见,如果你要进厂去找,他有责任保护冉某安全,罗富强就出去了。又过了一会,他们得知厂里的陈总要到厂里来,他就与厂里的一些保卫和职工出去接。陈总刚下车,肖某己的儿子肖某丙和媳妇就上前去把陈总拦起不许走,向陈总要医药费,之后肖某、肖某甲的三儿子以及一些妇女也扑上去将陈总围起,当时肖某将陈的前胸衣服抓起,另外一个妇女将陈总的衣服扯起,不知是谁还将陈总的头部打了一拳。他看见之后上前去保护陈总,肖某丙和另外一个姓肖某年轻人又将他们去拖陈总的职工杨某打了几拳。后来在他们的劝阻和拖扯下,陈总才得以进厂,走在后面的敬某长也被那些人将衣服扯烂,被人从背后打了几拳。

13、证人徐某癸(村民)证言。证明2006年8月30日下午,他和肖某甲在三润公司的办公室里,肖某甲讲:不识字,叫他把他登记一下他们组的名字,他们徐某堡组是两大姓,一是姓徐、二是姓肖。肖某甲在曹某某那里拿了纸和笔来给他,他就统计他们徐某堡组的人,在统计户数时,是群众念,他记录。把人数统计出来后,分配到三润公司去堵厂。他记好后就走了。他没有参加堵厂。

14、证人董银元(村民)证言。证明他们堵厂采用的方法是群众抬水泥板二块放在三润公司大门口,不许车子进出,并用石头将三润公司大门口堵起。他们现在的组是以前两个组并成的,一共78户,每一个小组守一夜,就是在三润公司门口守起。

15、证人肖某祥(村民)证言。证明他2006年9月4日晚上起去堵该公司的大门,是肖某甲安排他去的,肖某先给他说过,如果不去堵厂就没有水喝。

16、证人黄群华(村民)证言。证明他们去堵厂是肖某甲安排排班,叫每家去一个人,写名单的时候他不在,后来他听说徐某癸写的,肖某甲经常给他们说,“要坐牢他一个人去”。他们是按24小时一个班,共有68户,徐某和肖某混在一起轮班,他参加堵厂有10多天。

17、秀山县X镇政府《告柳水村X组全体村民书》。证明2006年9月3日溶溪镇政府为解决该组村民堵厂问题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并以书面形成向村民进行通报。

18、《凿洞探水实施工程协议书》。证明三润公司为了解决徐某堡组的饮水问题,按照村民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凿洞探水,并拟定工程协议书。只要村民在协议书上签字后,三润公司在一周之内进行施工。因村民不签字,该协议没有履行。

19、秀山县环保局《关于三润公司废水渗漏造成柳水村X组部分农作物受到污染的调查处理意见》。证明环保局于2006年9月21日对村民堵厂时提出的农作物受污染要求赔偿问题进行调查,写作出了调查报告,确定了赔偿方案。

20、《秀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学评价报告》。证明2006年4月29日秀山县疾病预防中心对“龙洞水”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水源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水卫生标准》准则之规定。

21、《价格鉴定书》。证明因村民堵厂,造成三润公司停厂,其间的损失评估为x元。

22、上诉人肖某甲供述。证明8月29日晚上,他到本组徐某家院坝对徐某、冉某某等人说,水不得吃了,我们明天去三润公司讨过说法,后他又到徐某家对徐某夫妇说,去三润公司讲个着落。30日那天他们组多人都去三润公司了,他在厂外对老百姓说:去把石头抱来把厂门堵起,但不准损坏财产。9月3日左右,他在厂外时,徐某华就买两车石头来堆在厂门口堵起,他们组X多人,每人出5角钱就有100多元,他们在场的人都同意了。后徐某华去拖石头,他们每人交5角钱给本组的肖某乙。事情发生的起因是2004年7月6日,三润公司建设渣场时把他们组的饮用水源-两口水井污染了,三润公司就安了一根3D水管从膏田乡X组龙洞水引水到他们组解决了人畜饮水问题。2005年9月,龙洞水经环保局化验为水质不合格,所以他们就不敢饮用龙洞水了。他们要求三润公司另外找水源,他们提出在本组的土地上有一处水源,溶溪镇干部和三润公司的人就不同意,说猫儿沟还要建渣场,不能作水源饮用,他们没有办法就在本村X组挑水喝。今年8月,六组的人因为争水打架,他们就没有去挑水了,于是他们村民就来找三润公司解决水源问题,因公司不解决,他们才抬水泥预制板把三润公司堵起的。堵厂是村民大家提出来的,他和肖某某、肖某生、肖某某只是组织村X组轮流值班堵厂。2006年8月29日晚,他还邀约了徐某元、肖某宽、徐某戊、徐某,这是他挨家去邀约的,当时他说,明天去堵厂,要求解决喝水的问题。9月3日晚他邀约了肖某乙,当时他对肖某乙说,今晚去堵厂,我们堵厂是一个班的。

23、上诉人肖某丙供述。证明他们徐某堡组因为水污染的问题,他们组的一些群众就到三润公司去堵厂,堵厂的头一天他没有去,第二天他才去,觉得大家都去了,他不去不好得,一共去了有七、八次。有一天中午,他父亲肖某己在堵厂的时候与公司的冉某辛发生纠纷,把他父亲的手弄受伤了。第二天他到三润公司去,碰到三老板陈众友,要求解决他父亲医药费。他和老板在说的时候,三润公司的杨某来推他,他就打了杨某一拳,当时有人拖,就分开了。他参加堵厂是已经堵了一天后,他才去的。第二天他去参加堵厂没有谁来喊他,是他自己去,到三润公司门口处,他就看到大概50-60个村民一堆,同时看到一堆岩头横挡在厂门口堵起,有人提出干脆去拖一车岩头来堵起,有人提出去拖预制板来堵,并由大家凑钱来买板,由村民肖某乙来收钱,说好后他拿出来5元钱给肖某乙。然后就把板买来后堵在大门,将进出口堵住了,抬板堵厂他参加了的,村民议论说,政府不把问题材解决好,他们就不撤开。第一次堵厂后,他又去参加堵几次,都只是去看一下,每次一个小时左右。过后就是分班堵厂,他父亲肖某己分班堵厂后,有一天与三润公司的冉某辛发生了抓扯,在抓扯中他父亲受伤了。他就找政府和派出所解决问题,但没有得到解决,他决定去厂方讨过说法。到厂里后刚好碰到陈众友回厂,他就拦住陈众友讨说法,陈众友的职工杨某就来推他,不准他拦陈总,他就骂杨某,杨某不听又来推他,他就动手打了杨某。

24、上诉人肖某乙供述。证明2006年9月3日,他还到三润公司上班,晚上肖某甲来喊他去堵厂,大概是晚上11点多钟他就回来了,后来他又去参与堵厂有14、15次,都是轮班去堵的。堵厂主要是在三润公司的自动门边堆放一些石头,又在三润公司大门口处卖来二块水泥板横放在路上堵起。卖水泥板是群众拿的钱,肖某甲喊他收钱,徐某华记帐,他收了120元钱,就买来二块水泥板和几块水泥砖堵在路上。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以要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解决人畜饮水和农作物被污染的赔偿问题为由,与数十名村民围堵该公司大门,导致秀山三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停厂20余天,造成27万余元严重经济损失。在该次聚众扰乱公司秩序中,肖某甲邀约和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肖某乙、肖某丙积极、主动参与,起重要作用,系积极参与者,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关于上诉人肖某甲及辩护人提出,肖某甲不是本案首要分子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肖某甲首先提出以堵厂的方式要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及时解决村民饮水问题的犯意,同时邀约并组织本组村民用石头和水泥预制板进行堵厂,并积极参与堵厂,其行为起到了组织、策划作用,系本案的首要分子,故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肖某甲及辩护人提出,肖某甲参与堵厂的原因是要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及时解决本组村民人畜饮水,停止污染并赔偿损失,案发事出有因的意见,经查,秀山三润矿业公司于2004年建渣场时占用了肖某甲所在村X组的人畜饮水源后,在相邻的膏田乡X组高简组引“龙洞水”供徐某堡组村民饮用,因该组村民提出“龙洞水”水质污染严重,且水源不在本组的土地上,饮用水不具有长期性,要求另寻水源。且三润矿业公司在生产电解锰过程中给村民的农作物造成了污染。由于三润公司在承诺给村民另寻水源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以及被污染的农作物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导致村民采用堵厂的方式以求解决问题,虽其行为方式不当,但确属事出有因,故该辩解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上诉人肖某甲已认识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具有悔罪表现,且年岁已高,其请求二审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肖某乙、肖某丙提出其参与堵厂,是事出有因,情节较轻的理由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对二上诉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肖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诉人肖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肖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的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冉某华

代理审判员蒲开明

代理审判员侯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文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