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某某。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荣某某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荣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荣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