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高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双方至今未建立夫妻应有的感情。2010年8月,原、被告因小事发生争吵,被告竞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说明原、被告没有丝毫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份相识,2009年2月1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感情不和,2010年10月双方打架后被告外出至今没有音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调查被告之父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感情不和双方争执后被告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尹秋峰
审判员孙长青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