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侯某某(昌),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