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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侯某某(昌),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1)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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