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性格爱好差异较大,致使双方争吵不断。被告于2010年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月离家未归,现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志强
审判员王德周
人民陪审员赵庆学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