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电机款x元至今未付,现要求其支付欠款。
被告辩称,欠款x元属实,但原告尚欠被告工资款x元未付。被告要求双方算账,以工资抵消欠款。
经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王某某到原告冯某某及其夫王某有开办的郑州分马力电机厂工作,任技术员。1995年5月被告辞职离开该厂。1999年2月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电机款x元。2007年,原告之夫王某有去世,该厂停止经营。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欠其货款未付,被告予以承认,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欠其工资未清,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否认,故对其要求以工资抵消欠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某某货款一万零八十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二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张万青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