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嘉运农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行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厚军、于某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运农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行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于某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运农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74.50元,由上诉人嘉运农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永庆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范倩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