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亚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湘渝、周佳怡,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宏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上海世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湘渝,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佳怡,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亚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夏某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亚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夏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亚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夏某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亚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70元,由上诉人上海亚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夏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川
审判员范倩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