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蒋效申与被告郑州银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过户纠纷一案,因涉案房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虽协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案应属你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处理,请查收。
附件:(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案卷一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