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起诉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廖某某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立不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廖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某某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请求该公司赔偿因其车辆被拒保,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所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廖某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其起诉权应予保护,至于其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内容是否予以支持,则属于实体审查范畴,原审法院不应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剥夺廖某某的起诉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立不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