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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牟某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男,成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3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牟某取得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非凡景致小区房屋的购买资格,预购该小区X幢X单元X室的房屋。同年7月12日,被告人牟某与王某签订预购商品房资格转让协议,将其预购房屋(含地下室)转让给王某,王某支付牟某房屋转让费、购房资格保证金2.5万元。2010年4月,被告人牟某与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以牟某的名义交给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1.9961万元。购房合同及购房收据均由王某保管。2010年4月、7月,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牟某又私自分别与罗瑞珍、窦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同一房屋(不含地下室)先后转卖给罗瑞珍和窦某,收取孙某(罗瑞珍丈夫)购房定金15万元、收取窦某购房款41.6万元。孙某得知所购房屋被转卖后,要求牟某返还定金及违约金,并与牟某、窦某一起到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将购房手续中的房屋所有人变更为窦某。牟某将窦某所交房款用于归还孙某房款及偿还个人其他债务等。2010年10月,被告人牟某将该房屋的地下室以3万元卖给黄X辉,所得房款用于还债。2011年3月,王某知情后质问牟某,牟某谎称暂时将房屋抵押给窦某,并书面保证在5月10日前归还房屋,如不能归还则支付房款及违约金52万元,并以其濮阳市X区电台家属院的房子作抵押。2011年5月,牟某将用于抵押的房屋以28万元卖掉,所得房款未归还王某,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某,证人孙某、窦某、陈某、祁X军等证言,预售商品房资格转让协议、房屋转让协议、收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牟某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已犯有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牟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八月三日起至二○二二年八月二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春阳

审判员冯某刚

审判员马朝选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陈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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