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皖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合肥诚兴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因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妙春、戴某某,被上诉人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8日,赵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名称为“一种圆环状刹车灯”发明专利申请。2006年2月8日,被授予专
利权并公告,专利号:x。X。该专利的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一种圆环状刹车灯,其特征是,在目前汽车尾部的“刹车灯”位置上,安装红色的“圆环状刹车灯”来取代传统的“普通刹车灯”,并以醒目的圆环状红光来显示汽车的刹车状态。其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圆环状刹车灯,它能醒目地显示车辆所处的刹车状态,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决不会再与其他“汽车尾灯”相混淆,从而使行车更安全。
2005年11月14日,赵某某向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发信函,称他的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一种圆环状刹车灯”(x。X),当月刚刚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通知。而就他所知,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商业运作非常成功的“奇瑞QQ”的非常独特醒目的“圆环状刹车灯”,似乎涉嫌对他上述专利的侵权。又称根据中国专利号的规定,他的专利是2000年申请的。而众所周知,“奇瑞QQ”是在2001年开始立项研发,并于2003年5月面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之所以给予授权,也已充分证明了这一客观事实。他相信,“奇瑞QQ”已经成为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最主要的拳头产品,愿意将授权发明专利权转让,希望合作成功等。
鉴于赵某某的上述行为,奇瑞汽车有限公司遂于2006年6月14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某某不得就其享有专利权的“一种圆环状刹车灯”发明专利(专利号:x。X)向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张权利。
二、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赵某某承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坤
代理审判员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张红生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