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X镇X路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X镇X组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xx、黄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自行解决居住;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戴xx负担人民币20元,被告戴xx、黄xx负担人民币2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10年7月1日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