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琰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
被告覃XX。
被告刘某乙。
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上海复旦经世书局。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甲、覃XX、刘某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上海复旦经世书局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0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董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