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科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中队长。
原告李某甲不服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汤继平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