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某,女。
委托代理人晋x,女。系原告之母。
被告西安市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x,系该村委会委员。
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
诉讼代表人胡xx,系该组组长。
原告晋某与被告西安市X村委会、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为被告西安市X村X村民,户籍在被告处。2007年7月31日其与洪瑞典结婚,现在台湾定居生活。2010年12月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为每人2500元,在分配过程中,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现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其土地补偿款2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晋某之母晋x无原告之委托授权,即以原告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关于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宝健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