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宁民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银春面粉有限公司(简称银春面粉公司)。地址:银川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承,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红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塞北雪面粉有限公司(简称塞北雪面粉公司)。地址:银川市金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文利,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春面粉公司与被上诉人塞北雪面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银民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银春面粉公司又与被上诉人塞北雪面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0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银春面粉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夏银春面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执行和解协议。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宁夏银春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玉琦
审判员白岩
审判员刘银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陶爱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