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注册地x市x区x路x号x号厂房第X层B座。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戴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戴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村x号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xx有限公司与戴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8年9月25日至2008年10月21日的工资人民币2044.6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代通金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戴x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0月21日解除;
二、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戴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曹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