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某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10月25日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后于同年12月13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胡丹
审判员黄静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晓胜
附:
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