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冲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文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榕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岗,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冲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口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榕豪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董文涛
书记员苏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