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张××。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吵闹。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双方无法正常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生女儿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完全是事实,我们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主要因为经济问题生气。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孩子太小,才11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张××,婚后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顾家庭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德亮
审判员毛爱
审判员毛庆昕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