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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时间:2005-0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垦刑初字第5号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垦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5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并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被告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9月9日上午8时许,因(略)村民王某刚交通事故一事,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二某余人,以垦利县交警大某处理交通事故不公为由,将垦利县交警大某大某用横幅堵住,不准车辆、人员进出,直至晚7时许离开。

2004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又组织二某余人到县交警队堵住大某,不让车辆、人员进出,直至中午才离去。

2004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直至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组织一百余人来到垦利县交警大某,堵住交警队大某,占领交警大某办公室,指责、谩骂、殴打干警,围困交警大某大某长李某某达三十余小时,致使垦利县交警大某工作陷入瘫痪。期间,还用横幅拦截中兴路达二某余小时,并于9月13日下午组织人员冲击垦利县委,致使县委无法正常工作,造成某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条第二某之规定,构成某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李某乙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三次组织冲击垦利县交警大某和垦利县委的事实不能成某,王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意程度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9月9日上午8时许,因(略)村民王某刚交通事故一事,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二某余人,以垦利县交警大某处理交通事故不公和肇事司机未积极支付医疗费为由,将垦利县交警大某大某用上写“警心不公,还我公道”的一条横幅堵住,不准车辆、人员进出,直至晚7时许离开。同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又组织二某余人到县交警队堵住大某,不让车辆、人员进出,直至中午才离去。同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直至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又因同一事由,组织近一百人来到垦利县交警大某,堵住交警队大某,占据交警大某接待室和大某长办公室,将灵堂设在办公楼大某内并烧纸,指责、谩骂、殴打干警,围困交警大某大某长李某某近三十小时。致使垦利县交警大某工作陷入瘫痪。期间,还用上写“草菅人命,天理不公”的一条横幅拦截垦利县X路达二某余小时,造成某通堵塞,并于某年9月13日下午组织部分人员冲击垦利县县委,将大某堵住,不让人员和车辆进出,并冲入县委办公楼进行扰乱办公活动,致使县委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某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商某丁证言证实,2004年9月13日上午,她见死者的家属和部分村民上车说来垦利讨公道,她就上车一起来了。共有好几辆车,多少人记不清了,一块去了交警队。同年9月14日早上,她又跟着来了垦利。有人说县领导让去谈话,她们5个人坐一辆车去的,有王某刚的两个叔王某甲和王某丙等人。死者的两个叔和姐姐等五六个人与领导谈话,谈着就吵起来了。2、证人商某戊证言证实,2004年9月9日,她和四叔(王某甲)、五叔(王某丙)、大某、二某等人一块到垦利县交警大某要钱,在大某口挂上了横幅。第二某,又将横幅挂在了大某口,到了中午四叔让把横幅扯下来。同年9月13日,她们四五十个人带着烧纸和供品又到了垦利,不知谁又把横幅挂在了交警队大某口和门前公路上。同年9月14日,她们一百多人来到了交警队,把供品、烧纸、死者的遗像一块搬到办公楼大某内。3、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他大某(指王某刚)出车祸死了。亲戚们中爷爷辈的人对他和三个妹妹说,先别上学了,一块跟着去吧。在他大某家,他四爷爷(指王某甲)和五爷爷(指王某丙)安排他抱着大某的遗像。下午的时候,他四爷爷和五爷爷叫着他和三个妹妹说要去县委,于某一块到了县委。回交警队后,他四爷爷和五爷爷说老的和小的先回去,明天再过来。去交警队闹都是大某们商某的。4、证人成某庚证言证实,他参与了去垦利县交警队和县委闹事。2004年9月13日下午,死者的四叔(指王某甲)对他们说:“这边留下几个人,其余的人都去县委,把县委的大某堵起来。”5、证人王某辛证言证实,因他姨父(指王某刚)出车祸的事他也跟着一块来到垦利。在男人当中,他姨父的叔说了算。6、证人张某壬证言证实,他三舅家的大某哥出车祸死了。2004年9月13日,组织一百多人去交警队闹事的有二某、四舅(指王某甲)和五舅(指王某丙)等人。7、证人成某癸证言证实,到垦利县交警队扰乱办公秩序主要是她三公公(王某刚的父亲)、四公公王某甲、五公公王某丙决定的。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9月13日下午3点多,死者的五叔、四叔带头一块去垦利县委,并堵了县委的大某。9、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蒋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闫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证言均证实了她(他)们为了王某刚出车祸的事情,一块参与去垦利县交警队和县委闹事的情况。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9月9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14日四天内死者王某刚的亲属及部分村民几十人为了向交警队施加压力,用横幅堵住大某,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并冲击办公楼,在办公楼内设灵堂、烧纸,对其进行推搡、漫骂,围困他近三十余小时,抢走孙某元的录像机。其中有一个五六十岁,头发有点白,有点秃,个子不高的男的在院子中间站着,伸着指头喊叫着指挥村民,并喊着“看看大某长李某某”等说他处事不公的话。11、证人寇某某、崔某某、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曹某某、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闫某某、袁某某证言均证实了死者王某刚的亲属及部分村民近一百人为了向交警队施加压力,冲击交警队办公楼,堵住大某和楼门,在楼内烧纸,占据办公室,整个大某陷入瘫痪,一片混乱,家属上班、孩子上学都出不去。一个六十岁左右的老头,矮个,大某160公分,是个带头的。12、证人孟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胥某某、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9月13日下午,一帮人来到县委大某进行吵闹。一个个子不高,白头发,有点亮,穿白衬衣,六十岁左右的老头在大某口处,对和他一块去的人喊“堵住门,谁也别让他出去”等话,后他站在院子中间指挥。死者的四叔喊得最凶,冲得最急,劲头最大。13、证人任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9月9日至10日,9月13日至14日,垦利县交警大某被许多人围困,大某被上写“警心不公,还我公道”的一条横幅堵着,许多来办事的人出不来进不去。交警队北面的中兴路也被用上写“草菅人命,天理不公”的一条横幅拦着一天左右的时间,来往车辆无法通行,造成某大某不便。14、袁某某、崔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魏庆明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甲、王某丙是冲击交警队煽动村民带头进行围攻的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甲、王某丙是冲击县委时的积极组织和指挥的人。15、抓获经过证实,2004年9月14日上午7时许,王某甲、王某丙等人继续组织100余人围堵交警大某,致使交警工作处于某痪状态,在说服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垦利县X组织干警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王某甲、王某丙被现场抓获。16、收条证实被抢摄像机一部被王某德交回。17、“告白书”证实死者王某刚的亲属因交通事故对垦利县交警队的处理不服,打印书面材料进行张贴。1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带领亲属和部分村民冲击交警队、县委的现场情况。19、户籍证明证实,王某甲出生于1943年11月10日,王某丙出生于1946年7月11日。20、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辩护人李某乙向法庭提交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某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某定书一份,意在证明王某刚因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致使其父亲与妻子招集亲属到公安机关询问,是案发的原因。提交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意在证明王某甲不是组织者,在事情闹大某,与园区X村委会一起,阻止事态发展,但未能避免。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因亲属王某刚发生交通事故,期望通过冲击行动向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某施加压力,从而满足尽快处理交通事故这一要求,依仗人多势众,组织、聚集多人强行进入国家机关实施占据办公场所、封堵出入通道、在门前院内肆意哄闹等扰乱行为,造成某作长期停顿等严重损失,不仅使国家机关的尊严受到损害,而且破坏了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造成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均已构成某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罪名成某。公诉机关提交的中共垦利县委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某出具的“情况反映”各一份,辩护人李某乙提交的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因缺乏证据的合法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李某乙提交的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某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某定书”只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某况,与本案无关。王某甲、王某丙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等作用,系主犯。鉴于某某甲、王某丙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某乙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三次组织冲击垦利县交警大某和垦利县委的事实不能成某,主观恶意程度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某,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条第二某、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二某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09年9月13日止。)。

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商某

审判员宋成某

代理审判员孙某平

二00五年二某四日

书记员李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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