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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A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得志、郑通(均已另案处理)预谋后,由韩得志、郑通窜至民权县X镇任庄大堤“诚信”超市,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盗窃现金1000元和11盒烟,共计价值1000余元。

2008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得志、李某、郑通预谋后,由韩得志、李某、郑通窜至民权县X乡X村,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盗窃王xx家代销点内现金700余元,红旗渠烟5盒,价值25元。被告人李某某得现金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郑通、韩得志、李某的供述、被害人焦x、焦xx、王xx的陈述、证人张xx、刘xx、李x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宗国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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