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百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杨某某、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百峡、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杨某某预交1090元,孟某某预交3286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