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某、孟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百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杨某某、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百峡、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杨某某预交1090元,孟某某预交3286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志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