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XX,男,25岁。
被告张某某。
原告武XX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XX诉称,2010年7月3日,债务人张某某因买车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万元,并口头承诺3至5天内归还原告,直到8月中旬,被告才归还原告2000元,经催要,被告于9月中旬又归还1500元,剩余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但至今未偿还该借款。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x元,其所提供的《借条》除显示有“张某某”名字外,另显示有“张文彬”和“张彬”的名字。原告称“张某某”与“张文彬”和“张彬”系同一人,但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张某某”的有关信息到郑州市中原区X路派出所查询,也未查到“张某某”在该所登记的身份情况,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慧敏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
书记员武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