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叶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叶县县委群众工作部上访时,接访人员叶县公安局副局长程某某对其谈话做工作,引起孟某某不满,后孟某某抱住程某某摔倒在地导致程某某右股骨颈骨折。2010年4月6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平)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程某某损伤程某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任某、张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克娜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赵晓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